为推进包管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告如下:
一、对包管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包管性住房经营治理单位与包管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包管性住房购置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包管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分出具的相关质料,可按包管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包管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凌驾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包管性住房经营治理单位回购包管性住房继续作为包管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置包管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包管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包管性住房项目,凭据都会人民政府认定的规模确定。都会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将外地区包管性住房项目、包管性住房经营治理单位等信息实时提供应同级财务、税务部分。
七、纳税人享受本通告划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划定申报治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