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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增强住房租赁资金治理的通知
浏览:2379 次宣布时间:2024-03-11

各区住建局、建发局,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

凭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生长革新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增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划定,为增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资金治理,防备住房租赁企业经营危害,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规模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运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指依法治理市场主体挂号,通过租赁、托管等方法获取房源,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革新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机构,或以提供租赁治理、物业治理等效劳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机构。

二、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市规模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三、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凌驾3个月的、押金凌驾1个月租金数额的,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

单次收取租金不凌驾3个月、押金不凌驾1个月租金数额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条约的,由租赁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四、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效劳平台向行业主管部分提交注册挂号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效劳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五、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效劳平台、经营场合宣布专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宣布平台、住房租赁条约中明示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危害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住房租赁机构需要变换专户的,经机构注册地所在区 (开发区)行业主管部分同意后,向原开户行申请治理专户注销和重新开立,注销后再开立新专户。专户信息变换的,机构应同步更新开业报告信息。

七、住房租赁机构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

八、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凌驾3个月、押金凌驾1个月租金数额的,应全部存入专户,依据监管协议,凭据住房租赁条约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将当期租金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

九、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解除。

(一)住房租赁条约期满、租赁关系终止;

(二)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住房租赁条约,注销条约备案;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终止住房租赁条约,注销条约备案;

(四)执规律则划定的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专户的或专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未足额到位的,行业主管部分向社会宣布未设立和不可按要求存缴到位的机构名单。

十一、勉励其他类型的住房租赁机构主动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完善平台网页功效,增强信息宣布治理,对未经实名认证、未按划定使用住房租赁资金专户、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机构,依法凭据相关划定限制其宣布房源信息。

十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户不明款项处理机制,确保资金收支实时准确。与市住房租赁交易效劳平台系统对接,做好资金收缴划转、资金对账、数据剖析和危害预警等事情。凭据监管协议约定为住房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便捷的信息盘问、资金收付等效劳。

十四、住房租赁机构、银行、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不法提供。

十五、合肥市住房包管和房产治理局是本市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分,会同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治理局建立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监管制度,指导银行建立租赁资金监管系统,监督指导各区开展租赁资金监管和机构培训事情。合肥市住房租赁效劳治理中心具体卖力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治理事情。

市市场监督治理局依法增强对住房租赁机构挂号治理,通过市场主体监管平台将住房租赁机构挂号信息推送至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分。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外地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分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

各区住建局、建发局是本辖区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分,卖力建立健全辖区内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制度,指导辖区内注册的住房租赁机构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催促住房租赁机构治理租赁条约网签备案、实施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增强对属地住房租赁机构日常经营运动的监督治理和危害防控。

十六、租赁当事人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担负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担负危害。

十七、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分会同相关部分依法查处住房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接纳约谈申饬、暂停房源宣布、暂停网签备案、宣布危害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步伐。

十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包管和房产治理局卖力解释,自20245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住房包管和房产治理   合肥市市场监管治理局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治理局   合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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